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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2000********,汉族,小学文化,住西平县**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2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7年11月1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在广东惠州工地干活的被告人崔某某先是在盗窃赵某某裤兜里的200元现金时被发现,后又将被害人敬某甲放在宿舍桌子抽屉内的钱包盗走,并将钱包内的800元现金花掉。

2、2020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拴养在自家院墙外的一只金毛狗牵走打死后卖得200元。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毛狗评估金额为400元。

3、2020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村村民被害人敬某乙家,将西屋杂物间内停放的一辆黑色变速山地自行车(案发前已追回)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评估金额为500元。

4、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将被害人崔某甲(崔某某父亲)的老年机偷走扔掉,将崔某甲积攒的废品及家中的电视机偷偷卖掉,卖得的185元自己花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评估金额为100元,被盗电视机评估金额为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崔某甲、敬某某、崔某乙、陈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敬某甲、高某某、敬某乙、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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