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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工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07年12月4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5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20时许,破坏窗户防护网进入莱阳市向阳小区1号楼4单元201室董某某家中,窃取董某某家中卧室内的赛菲尔钻戒、女款浪琴手表、银手镯、金花生挂饰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为2659.46元。案破后被盗物品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君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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