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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杞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一站式洗车店老板宋某某在荥阳市工业路一站式洗车店门口工作时拾到被害人王某某的广发行用卡,后将该信用卡放在洗车店内的展示柜上。2019年11月24日左右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发现该信用卡放在一站式洗车店的展示柜上,将该信用卡盗走。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广发信用卡在荥阳市庆丰源饭店盗刷163元用于吃饭,后被告人崔某某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广发信用卡在荥阳市豪布斯卡负一楼盗刷1084元用于买衣服,后被告人崔某某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广发信用卡在荥阳市豪布斯卡一楼周六福首饰店盗刷2580元用于买金饰。2019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广发信用卡在荥阳市工业路一手机店购买手机花费1298元。现被告人崔某某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山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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