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33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文盲,司机,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委****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0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12时许,受害人任某某开车到确山县****厂拉货,期间任某某将车停在确山县**街道办事处**村**路南****门口去**水泥厂开票,被告人崔某某趁任某某开票未锁车门之机,将任某某放在主驾驶工作台上 36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
3、监控视频资料;
4、证人崔某甲的证言;
5、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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