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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58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东莞******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号院。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崔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沙**工业区**栋**宿舍内,趁舍友即被害人吕某某上班之际,盗走吕某某存放在行李箱内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崔某某迅速离开该宿舍,并通过网络将涉案笔记本电脑销赃,获利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涉案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136.40元

2020年8月3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秀娴

                              书  记  员   周倩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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