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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排**路**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崔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藁城区**医院**楼**床盗窃张某某**畅享7plus和**X20plus手机各一部。**手机为2018年2月份以1400元购买,**手机为2018年1月份以3000元购买。

2.2019年12月10日凌晨,在藁城区**医院住院楼**楼**病房内,被告人崔某某趁赵某某熟睡之际,将赵某某放于**病床的一部**11pro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卖至藁城区**街**号**手机店,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6754元。

3.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藁城**医院**楼**办公室内盗窃邢某某白色**5s手机一部,经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20元。

4.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在**医院住院楼**楼**值班室盗窃吴某某手提袋一个,手提袋内有其**6s手机原装充电器、数据线、一个苹果、一瓶酸奶和一些小零食。该充电器为2016年以4000元购买手机时自带,数据线为2020年1月以30多元购买。

5.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藁城**医院**楼**楼**病床盗窃田某某的**note2手机一部,经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的价格为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邢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结论认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藁城中医院监控光盘、证人高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藁城中医院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6月19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内附光盘二张)

      3.魅族手机、白色苹果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田某某、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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