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湾一出租屋(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先后至本市四季经典小区、桓王路元祖食品店、亿都建材城附近,采用推车、搭线点火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996元。分述如下:
一、2019年7月20日早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其妻子罗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市四季经典小区东门公交站台,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小羚羊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116元。
二、2019年11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至本市京口区桓王路元祖食品店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奥征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93元。
三、2020年5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至本市亿都建材城中门附近,采用上述方式,窃得欧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87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300元;所窃奥征牌踏板式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明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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