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乡**路**组**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谎报案情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4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至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盗窃作案3起,窃得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王中王火腿肠、麦凯文牌电动车等财物,其中麦凯文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三村96幢17号车库超市内,窃得康师傅牌香辣牛肉面2袋、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2根。
2.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崔某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奥园路126-3号新统华超市内,窃得康师傅牌老坛酸菜牛肉面1袋、“乡巴佬”牌卤鸡蛋2个。
3.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天宇广场116号商铺“焖菜青年”店门口,窃得麦凯文牌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成林
姚春龙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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