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崔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家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6时19分许、20时31分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五华区丰宁小区****理发店,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158元。
2019年10月20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五华区丰宁小区****理发店,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400元。
2019年10月21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五华区丰宁小区****理发店,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500元。
2019年10月22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崔某在本市五华区丰宁小区****理发店,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500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崔某在本市五华区丰宁小区****理发店,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软包珍品云烟一条(因价格认定系数不全无法认定价格),携赃潜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崔某被公安机关在本市五华区麻园村出租房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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