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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专卖店门口附近,见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车窗未关,趁无人之机,崔某某爬入该小汽车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电脑包,包内有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951元)、移动硬盘一个(价值人民币422元)、鼠标一个(价值人民币352元)、BALLY牌钱包一个(无法核价,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多元及一张身份证)。得手后,崔某某将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鼠标以1400元卖给广州黄埔大沙地路边一男子,所得赃款已花完。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将崔某某抓获归案,当场起获被盗的电脑包、钱包。破案后,电脑包、钱包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 张伟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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