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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途径东莞市**镇**路**段**号门前,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且躺在小汽车旁边,在陈某某身旁放着一部小米牌手机(经估价,价值1094.4元),崔某某趁机将手机扒走。得手后,崔某某逃离现场。事后陈某某拔打自己的小米牌手机联系上崔某某,崔某某以归还手机需要报酬为由骗取陈某某191元,得手后并没有将手机归还给陈某某。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

(二)2020年8月11日3时54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途经东莞市**镇**村**街**号***超市门口一张桌子,看见被害人白某某正趴在桌子上睡觉且手里拿着一部VIVO牌手机(约价值800元),崔某某走到白某某所在桌子坐下,趁机将手机扒走。得手后,崔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茶山镇吉祥南路一巷11号404房抓获被告人崔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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