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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固定住址(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组)。2018年7月6日因盗窃被公安静海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公安静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二百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静海分局取保候审。后崔某某脱保逃跑无法到案,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对其网上追逃。2020年9月30日,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崔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辖区内多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孙家场村**路**排**号门口,将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自行车盗走,白某某自述该车辆价值100元左右。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崔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孙家场村**街**号门口,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三轮车盗走,张某某自述该车辆价值200元左右。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曹官庄村**里**排**号门口,将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三轮车盗走,田某某自述该车辆价值300元左右。

2019年11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2019年12月18日,公安静海分局对其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崔某某失去联系,公安静海分局对其网上追逃。2020年9月30日,民警在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瑞城东苑小区门口处理一起纠纷警情时,对当事人崔某某进行身份核查。经查此人为网上逃犯,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3、监控录像;

4、辨认、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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