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屯,无固定住所。因嫖娼于2018年10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1月17日、3月16日、10月31日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在四平市六孔桥长春电务段驼峰车间四平检修工区内盗窃被害人董某某红色大运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在四平市铁西区六孔桥铁路招待所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33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二纬四、五马路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红色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出售获赃款人民币16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1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罚没和追缴款项票据、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指认现场及被盗电动车图片。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宏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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