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9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周某某四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某超市大兴店盗窃薯片、面包、香肠、鸡蛋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2.68元。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