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 57号楼S25商服。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新兴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新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兴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新兴区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附近发现一辆蓝色四轮货车,并盗窃车内一个黄色背包,崔某某将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800余元盗窃走,并将背包扔在胡同路边,随后崔某某回到家中。
2.2020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准备乘坐4路公交车时,发现其前面的被害人李某某兜里有钱包,崔某某趁李某某上车扫码之际,将李某某拎包内的钱包偷走,钱包内的700余元人民币被崔某某拿走。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共盗窃两起,盗窃价格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0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桃山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简易程序建议书;
3.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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