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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231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住白山市临江市*花园**单元*室,无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6月10日被临江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1年4月30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22时30分,乘车至江源区石人镇寻找盗窃目标,在林场*平房吕某某家,撬窗进入小屋内欲盗窃时,被吕某某发现,崔某某跳窗逃跑,在江源区石人镇*村村部东侧200米处被吕某某家属抓获,系未遂。

2.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晚,在临江市惠民小区*楼头的金*超市,撬窗进入超市,盗窃硬中华香烟2盒、软中华香烟2盒,细杆芙蓉王香烟1 盒,细杆泰山香烟2盒,细杆金陵十二钗香烟2盒,细杆煊赫门香烟3盒,零钱6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378元人民币。

3.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晚上,在临江市客运站附近的*蔬菜水果超市(住宿经营一体),撬窗进入超市,盗窃1100元现金、黄色女士背包1个。被盗现金1100元已返还被害人。

4.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上,在临江市后台*区*号楼*单*室辛某某家中,撬窗进入室内,盗窃200元现金,男士挎包1个,女士挎包1个。被盗现金200元已返还被害人。

5.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凌晨,在临江市建国街*小区*区*综合商店(住宿经营一体),撬窗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0元。

6.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凌晨,在临江市建国街*小区*区*诊所(住宿经营一体),撬窗进入室内,盗窃现金7000余元。

7.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晚上,在临江市老浴池附近*体验馆,撬窗进入室内,见没有值钱物品未实施盗窃便离开,系未遂。

8.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 8、9月份的一天上,在临江市*小区*号楼*号门市*餐厅,撬窗入室,在柜台里面的手包内盗窃现金11元。

9.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凌晨,在临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某家,通过3楼缓台后窗进入室内,进入室内未翻找到可盗窃财物后离开现场,系未遂。

10.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凌晨,在临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于某某家,通过3楼缓台后窗进入被害人室内,进入室内后将客厅包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察、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某有犯罪前科,系流窜作案,有部分退赃退赔和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灵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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