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农六师芳草湖垦区**场**连**号,住呼图壁县城镇**小区**号,2008年因犯强奸罪被呼图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月28日被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十五日,12月3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经呼图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1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24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被呼图壁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为了偷狗卖钱,来到呼图壁县**小区平房区**号平房,从该房院子窗户爬入院内,用药将被害人马某某饲养的三条狗药死。崔某某一人无法将狗带走,便离开院子找到徐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二人商量一同使用脚踏三轮车将狗拉走。后二人驾驶三轮车再次来到**号平房,徐某某在外守候,被告人崔某某进入院内。此时,正值被害人马某某回家。徐某某见状逃跑,被告人崔某某被马某某当场发现。马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崔某某当场抓获。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药死的三条狗分别为:一条黑色3岁格力母犬,价值7000元;一条黑色4岁惠比特公犬,价值4500元;一条白棕黄色灵体公犬,价值8000元,共计1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未遂,造成被害人财产损毁,价值共计19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强奸罪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为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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