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2019年8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宝坻分局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E号小型轿车拉载周某某,自宝坻区潮阳街道艾各庄村其家中出发,沿乡村公路行驶至潮阳街道开发区郎福服饰有限公司门口,因琐事与该公司门卫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崔某某持鱼竿对刘某某殴打。后崔某某又驾车拉载周某某沿原路返回。经检验,崔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毫克。
(二)盗窃罪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将芮某某所有的停放在宝坻区潮阳街道艾各庄村西路边的冀B****1号小型客车以900元价格出售给薛某某。经认定,被盗卖车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部分涉案钱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崔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芮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汽车等物证;
1、 转账记录等书证;
1、 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等笔录;
1、 血液采集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凯
检察官助理:任丽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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