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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伐林木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居住地双辽市**镇**村**屯。因犯有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凌晨及晚上,崔某某伙同赵某某驾车分别前往双辽市永加乡荣光村南与左岭村交界处林场及永加乡新凤村南3公里处林场进行盗伐,共计盗伐杨树9棵,折合立木蓄积共计3.2146立方米,2019年5月17日崔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同案犯赵某某因患病已于2019年4月25日去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崔某某指认盗伐林木现场照片:证明崔某某盗伐林木现场情况;2.书证:丢失报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赵某某死亡证明、崔某某刑事判决书、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崔某某移送发病及发病照片、崔某某病例、公民户籍信息;3.证人张某甲、杨某某、陈某甲、张某乙、李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8.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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