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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滥伐林木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装卸工陈某某、运输工王某某,用自家的油锯采伐科右前旗******房后杨树93株。采伐后的木材部分销售得赃款12000元,其中7000元用于结清树款;部分放于**村村部和自家门前。经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采伐林木93棵,采伐林木蓄积:24.60401立方米,林木材积为:13.36981903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情况等;3.证人陈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旗林草法[2019]299号和林草法[2019]322号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油锯2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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