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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某某,现住石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月**日被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石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石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起,被告人崔某甲在未经省经贸厅批准,在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石楼石化鑫河湾”**站至2018年9月。在经营期间,石楼石化鑫河湾**站共向石某某税务局缴纳税款47051.63元,经营额为1289946.06元。

被告人崔某甲于2018年**月**日主动到石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崔某甲在案发前已于2018年9月主动关停自己经营的“石楼石化鑫河湾”**站,且于2019年7月17日主动缴纳石某某商务局对其非法经营**站的罚款壹万元。该**站现已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取得了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对石某某鑫河湾加油站进行规划确认的批复等相关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石某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举报材料、国家税务总局石某某税务局查询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经营**加油站,经营额达1289946.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生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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