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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凌晨**时**分许,在****煤矿****,被告人崔某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本应由采煤机司机操作的采煤机,在闭锁采煤机上的刮板输送机急停按钮时,误操作采煤机启动按钮,使采煤机运转,采煤机滚筒将路某某挤伤致死。经鉴定,路某某符合头部损伤合并胸腹部严重损伤死亡。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晨光

         刘晓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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