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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诈骗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91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住普兰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其经营厂子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5495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辛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妮
代理检察员:  赵迪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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