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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00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到**市**医院外科病房**房间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个挎包盗走,盗取包内人民币3800元和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崔某某又来到**城镇农业银行,在ATM机器上将王某某银行卡内的18000元人民币取出。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来到**市**区**桥**院**房间内,将被害人闫某某的一个布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

2019年8月27日5时,被告人崔某某来到**市**区**医院外科住院部二楼走廊的病床上,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个包偷走,包内有人民币640元。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盗窃3次,共盗窃人民币2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季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闫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银行取款的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崔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宁婧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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