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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现住址:任丘市******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2018年8月31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52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4年起,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任丘市境内从事零散的抵押车辆非法放贷业务,同时经营倒卖抵押车的业务。在其倒卖抵押车辆的过程中,刘某某先后认识并招揽黄某某、王某某。2016年年底,王某某又将其表弟崔某甲介绍给刘某某。至2017年1月份,因刘某某讨要借款需要,崔某甲又将社会闲散人员任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纠集到刘某某手下。上述人员集中到一起后,开始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2017年1月该犯罪组织在刘某某的组织、领导下对借款人张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同时又多次对远某某及其家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至此,该组织初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017年2月刘某某开始筹备汽车租赁公司,将石某某招揽到手下,崔某甲、王某某等人也成为公司员工。之后,崔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又相继加入该犯罪组织。此后,刘某某犯罪组织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3月份开始,刘某某带领、指使手下先后组织逄某某、柴某某、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等人到缅甸进行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同年4月份开始,刘某某团伙为了收回非法放出的贷款和在缅甸放给参赌人员的赌资和利息,先后带领、组织、指使团伙成员崔某甲、崔某某等人对刘某乙进行非法讨债,并先后在任丘市富丽花园住宅楼内和缅甸对刘某乙实施非法拘禁,迫使受害人到外地躲债,有家难回,在任丘市辖区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自初步形成后,经过不断发展,逐步形成以刘某某为首,石某某、崔某甲、王某某为骨干,纪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任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崔某某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有较明确的组织纪律,有固定场所,人员结构较为稳定。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4年起,在任丘市境内以车辆抵押放款、倒卖抵押车等方式牟取利益,为其组织完成了原始的资本积累。该犯罪组织形成后,一方面通过车辆租赁、非法高息放贷牟取暴利,另一方面通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赴境外赌博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刘某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牟取大量财富的基础上,以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购买衣物、给其使用好手机号、“了事”、看病、为组织成员结婚出钱等方式,笼络人心、强化控制;提供车辆供组织成员作案使用,以及帮助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以暴力殴打及威胁、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先后在任丘市部分区域内及缅甸,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组织赌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等20余起犯罪行为,致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逃,社会危害性极大。

    刘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经营、生活,在任丘市部分区域内和当地民间借贷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并使该区域和行业内从事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进行举报、控告,给多名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本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崔某某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非法拘禁罪

1、2017年4月24日下午,刘某某为向刘某乙索要欠款,指使任某某将刘某乙带至任丘市富丽花园小区一住宅楼内,后任某某将楼宇门锁上,刘某某指使被告人崔某某对刘某乙进行殴打,逼迫刘某乙还钱并答应跟随刘某某到缅甸赌博,否则不准离开。最后,刘某乙被迫答应去缅甸后刘某某等人才放其离开该处。非法限制刘某乙人身自由2小时左右。

2、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带刘某乙到缅甸赌博,刘某某为刘某乙提供赌资,为了让刘某乙偿还借款及利息,从5月初至5月下旬,刘某某带领并指使崔某某及崔某甲、王某某,将刘某乙非法拘禁在缅甸皇家宾馆内,逼迫刘某乙给家人打电话要钱。因刘某乙家人未能还款,被告人崔某某在刘某某指使下伙同王某某、崔某甲对刘某乙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看管期间上述被告人多次对刘某乙实施殴打、辱骂,并用打火机烧其脚趾、受伤后不给医治虐待刘某乙,拘禁时间自将刘某乙带至缅甸持续至2017年5月12日。

(二)偷越国境罪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刘某乙、郭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孟拉,同年5月6日,崔某某偷越国境回国。

2、​ 其他犯罪

故意伤害罪

2017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因押车款项问题与张某甲发生冲突,后崔某某在万州国际酒店西侧将张某甲打伤,经鉴定,张某甲两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崔某某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出境记录证明、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杨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崔某甲、王某某、任某某、石某某、刘某甲、郝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至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天力

                                         刘卫华

                                         刘筱红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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