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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泰安市**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村**号,现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城路与一天门大街路口向右转弯时(交通信号灯显示直行绿灯),未按规范安全驾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与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因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及多发挫裂创等复合外伤死亡,被害人王某乙体表损伤符合因交通事故碰撞、碾压损伤特征。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页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2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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