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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90********,汉族,大专毕业,系黑龙江省肇州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街**公寓******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7月8日经本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本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用微信号码为a****_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王某某(女)为微信好友,并用冯某某(另案处理)帮其事先拍摄的王某某裸体照片发送给王某某,以将其裸体照片散发相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500元,未果。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用微信号码为x****a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何某某(女)为微信好友,并用冯某某帮其事先拍摄的何某某裸体照片发送给何某某,以将其裸体照片散发相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200元,未果;次日,再次以将其裸体照片散发相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200元,未果。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用微信号码为a****_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邓某某(女)为微信好友,并用冯某某帮其事先拍摄的邓某某裸体照片发送给邓某某,以将其裸体照片散发相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500元,未果。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用微信号码为a****_的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夏某某(女)为微信好友,并用邢某某(另案处理)帮其事先拍摄的夏某某裸体照片发送给夏某某,以将其裸体照片散发相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500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手机截图、户籍信息等;

3.证人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邓某某、夏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揭露他人隐私相要挟,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封  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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