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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0时30分许,在易县**村**处,李某甲与张某某(崔某某妻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李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的妻子)、李某乙(李某甲的儿子)与张某某、崔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某儿子)厮打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崔某某用石头将李某甲头部砸伤,经易县司法医学中心对李某甲的损失进行鉴定:李某甲的损失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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