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胡同**_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21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已判决)、金延辉(已判决)、崔某某等人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平平小吃店门前经过,与向下水道倾倒厨房废水的被害人胡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崔某某等人对胡某甲进行拳脚殴打致使对方受伤。经鉴定,胡某甲鼻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鉴定聘请书、刘某某卷宗材料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胡晓辉、某某某、王某甲、徐某某证言等;
3、被害人胡某甲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刘某某辨认崔某某,金延辉辨认崔某某,胡晓辉辨认金延辉,徐某某辨认刘某某、金延辉、崔某某;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因其具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崔永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建林胡同1_1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21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永勋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志刚(已判决)、金延辉(已判决)、崔永勋等人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平平小吃店门前经过,与向下水道倾倒厨房废水的被害人胡世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崔永勋等人对胡世坤进行拳脚殴打致使对方受伤。经鉴定,胡世坤鼻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崔永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鉴定聘请书、刘志刚卷宗材料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胡晓辉、宫永春、王文石、徐小龙证言等;
3、被害人胡世坤陈述;
4、被告人崔永勋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刘志刚辨认崔永勋,金延辉辨认崔永勋,胡晓辉辨认金延辉,徐小龙辨认刘志刚、金延辉、崔永勋;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永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因其具有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永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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