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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农安县开安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2时,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内的**面馆内,被告人崔某某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被拉开后被告人崔某某取回一把菜刀,并用菜刀将孙某某背部和头部砍伤,根据(长二)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19] 073号鉴定,孙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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