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与杨某某、安某某等人在六枝特区贝斯酒吧发生争执,于2020年04月28日20时30分许,崔某某等人与杨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那玉小区内杀鸡场位置见面后准备进行谈判,被害人高某某骂了被告人崔某某后,二人相互冲向对方殴斗,崔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高某某杀伤,致高某某死亡。2020年05月05日,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胸腔脏器损伤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沙、龚伟伟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辨认、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崔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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