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北**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系董某某(另案处理)舅舅,几年前两家人为了赡养老人的事情曾闹过矛盾。2019年2月17日晚上18点22分左右,董某某酒后开车载妻子周某某到藁城区**镇**村崔某甲家里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董某某踹了崔某甲肚子几脚后二人厮打到一起,崔某甲用钳子将董某某左太阳穴部位打出血。后董某某看到周某某与崔某甲妻子李某某互相抓挠,就过去就打了李某某面部一拳。后崔某甲侄子崔某乙将董某某拽开后往门口拉他,走到门口的时候董某某回过头又踹崔某甲,没有踹住,后用拳头打崔某甲的头部,这时崔某甲用钳子打了董某某左手部位两三下,致其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董某某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崔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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