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9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县**镇**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15时许,在威县**镇**村,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崔某某用手机将潘某某面部投伤。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崔某某赔偿潘某某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吉儒
2017年8月24日
附:1.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崔某某现住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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