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8********,汉族,无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镇米沙子村**屯**组。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2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7时20分,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029公里附近施工区内,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崔某某持高速公路隔音板施工废料将盛某某头部打伤。经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局灶性大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0年12月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