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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集团有限公司作业二部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采油厂井场作业施工时,因工作原因,两人发生争执,后崔某某用抬油管的玻璃钢杆子殴打张某某右侧肋骨处,致张某某右侧第7、8、9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92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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