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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文盲,现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4日13时许,在肥东县**镇**村**组,被告人崔某某因黄某丙向其讨债两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黄某丙左侧4、5、6、7肋骨被崔某某殴打骨折。2017年8月14日,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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