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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4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5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淮北市**电厂**,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路**厂**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相山区**厂**村小区的大过道内遇见被害人卢某某,因两人前期有琐事产生的矛盾,遂发生推搡、厮打,后被告人崔某某将卢某某推倒在地,致卢某某右手臂受伤。经淮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卢某某因外伤致右侧桡骨小头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三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申请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委托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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