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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住山西晋城市高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和朋友喝酒后回到和某某**镇**煤矿其宿舍内聊天,住在**,然后敲打墙壁,因此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崔某某踢开张某某的房门并把张某某拽出房间,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证人成某某、牛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仲

检察官助理:毕旭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崔某某取**煤矿生活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一册六十二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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