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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24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房**号门前,因交通事故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致孙某某右手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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