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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333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1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夏某某**镇**村**庄,因口角纠纷与本村村民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发生厮打。在撕扯过程中,王某某用矿灯砸崔某某的头部将其砸倒,随后崔某某用矿灯将王某某右眼砸伤。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伤系重伤二级。2016年5月1日11时许,崔某某到夏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证实王某某的伤情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崔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崔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由其丈夫申某代笔所作的陈述,证实崔某某对案发时的情况所做的辩解;

4.诊断证明书、夏某某**卫生院入院证、病历续页、眼科A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彩超检查报告单、视觉电生理测试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等,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日11时许,崔某某到夏某某公安局投案;

6.证人申某甲证实,2015年7月12日晚,看到崔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因为摸爬扎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

7.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7月12日晚,因摸爬扎与鸥某(崔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撕打起来,撕打过程中,其头部被鸥某用矿灯打伤;

8.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5年7月12日晚,因摸爬扎与李某某(王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厮打起来,撕打过程中,崔某某用矿灯打了李某某头部,李某某也用矿灯打了崔某某 ;

9. 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证实王某某右眼晶状体脱位后移、玻璃体混浊并脱离、瞳孔散大变形、光反射迟钝、多发瞳孔括约肌撕裂、视力盲目,左眼周边视野缺损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右眼视力盲目,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属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2016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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