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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4123221974********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崔楼村,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上海公馆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526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4时许,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上海公馆小区崔**家中,王**与崔**在喝酒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后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造成王**鼻子流血,王**后脑勺受伤,杨**面部受伤。经鉴定,王**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杨**面部创口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崔**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七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崔**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552089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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