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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 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1021994********,中专文化,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0月20日崔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27日崔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N****F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来到黑河市经济合作区铁路街熏酱小菜馆门前,崔某某下车到附近超市买东西,其朋友李某某驾驶该车,因倒车与行走的被害人于某某(男,30岁)发生争吵。崔某某在饭店门前拿起一啤酒瓶打在于某某右手,二人厮打起来,然后被人拉开。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外伤致右舟状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崔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3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经侦查,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于某某户籍证明,证明材料,破案经过等;

2.证人崔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犯数罪;案发后,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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