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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7****,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刘某某、田某某(二人已逮捕)实施诈骗需套现,为牟取非法利益,崔某某为二人介绍并联系劳某某(已逮捕),利用劳某某的POS机,为田某某、刘某某二人套现四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要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杨荣泰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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