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区**小区**号楼1-202。2006年2月2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4月2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崔某某身穿其购买的警服到胶州市**商厦一楼,冒充警察并以刘涛的假名,取得被害人毛某某信任后,以谈恋爱名义与被害人交往,期间以其哥哥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身穿其购买的警服到胶州市兰州**路**通讯店内,冒充警察并以刘涛的假名,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后,先后以给人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两部苹果4“水货”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
3.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身穿其购买的警服到青岛市台东**街,冒充警察并以王磊的假名,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以谈恋爱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并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至2014年6月期间,崔某某以帮被害人办理驾照、其哥哥急用钱、本人装修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000元及一台红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0元。
4.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身穿其购买的警服到胶州市**广场**楼,冒充警察并以王涛的假名,取得被害人单某某信任后,以谈恋爱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20日,崔某某以其妹妹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潜逃,骗取的财物被其挥霍或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毛某某、单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贞铨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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