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公寓**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1912街区**酒吧消费娱乐时结识该酒吧负责人吕某某,后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对吕某某等酒吧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人民警察,声称要检查酒吧有无营利性陪侍及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等问题,并展示自己网上购买的假警官证,获得吕某某相信,以此达到骗取酒水的目的。吕某某因忌惮被告人崔某某人民警察身份,于2020年1月14日始至2020年6月26日止,分四次、每次一瓶将单价为1197元/瓶的XO洋酒共四瓶赠送给被告人崔某某在**酒吧内娱乐饮用,造成酒吧损失共计4788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在**酒吧娱乐时,和酒吧服务员产生纠纷,心生气愤,便走上酒吧DJ台,出示随身携带的假警官证,呵斥酒吧工作人员,命令DJ工作人员将酒吧现场音乐关闭,并声称要报告琅琊分局王局长带人来检查并关停酒吧,酒吧员工怀疑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与警察不符,便报警。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销售单、抓获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政治处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陈红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