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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10-26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5年12月收到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具有工资收入,仍不履行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牌初字第0650号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海城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工资核算表、海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具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辉
检 察 员: 沙 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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