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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抢夺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利津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到东营市东营区**公司**区**园**号楼楼下,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进入**号楼**单元楼道内,并趁王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扯断抢走,后被路过的群众和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抢金项链价值4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44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丽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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