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街***排*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3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微信创建“麻将八页”微信群并邀请玩家进群,后在“摩罗平台”APP内消耗房卡开设赌博房间,并将房间号分享至“麻将八页”微信群内供玩家赌博,参赌人员输的一方在群里发微信红包供赢家领取,赢家发2元红包作为房间费让崔某某领取,崔某某一共开设赌博房间2543次,共非法获利3127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经温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非法所得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微信群开设麻将房间,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赌博赃款已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