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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崔胖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委**组,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9年11月19日到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9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末至2月初,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于某某(均已判刑)、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长春新区喜事源酒店和北湖春天F区**栋**门**室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推牌九赌博。被告人崔某某为局东之一,参与赌场通风报信,在赌场内放款,以局东的身份分红获利;2018年2月7日晚18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现场赌资人民币33300.00元,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352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学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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