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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6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乡**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系怀孕的妇女,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取保候审,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起,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朋友局APP,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进入其开设的虚拟房间进行网络赌博。自2020年1月起,崔某某又利用闲逸麻将APP,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进入其开设的虚拟房间进行网络赌博。期间,崔某某使用名为“**”、“**”的微信及其支付宝账号收取赌资,并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截止2020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朋友局APP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利用闲逸麻将APP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单、平顶山市第五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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